当前位置: 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 检务须知

公诉案件相关办案期限、办案规则

发布时间: 2018-08-22

    一、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办案规则

    1、公诉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公诉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经批准,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公诉部审查案件时,应当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并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6、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7、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8、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9、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承办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判决书。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