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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须知

发布时间: 2018-08-21

    (一)汉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职责

    1.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1)对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其提出检察建议:⑴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⑵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⑷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⑸保全、先予执行和停止执行违反法律规定;⑹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⑺违反法定审理期限;⑻违反法律规定送达文书;⑼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⑽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⑾审判人员实施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妨害诉讼活动,尚未构成犯罪。

    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其提出检察建议:⑴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⑵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⑶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⑷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⑸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⑹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措施。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申请监督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超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2)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3)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

    2.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行政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7)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行政诉讼监督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的;

    (9)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3.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3)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4)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

    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监督线索。

    2.申请人、控告人、举报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4.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5.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6.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出具。

    7.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8.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如认为承办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认为承办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回避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9.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监督条件的,将案件处理结果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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