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院印发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提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以此加强对检察委员会议题提请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检察委员会议题审议的质效,提升检察委员会工作专业化水平。《注意事项》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紧扣会前沟通重点、议题材料的内容及格式规范、汇报人员履职和发言的具体要求、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反馈四个重点,细化和明确了具体工作举措及要求。
《注意事项》指出,三种情况应加强会前沟通联系。一是依职权决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审核案件和事项及批阅文件时,决定、认为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习的,由办案检察官或事项承办人及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二是依职权提请的。办案检察官或事项承办人按照《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经检察长决定上会的,由办案检察官或事项承办人及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三是提供参会相关人员名单。决定上会的议题,由办案检察官或事项承办人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将议题汇报人及经检察长决定的列席人员名单告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注意事项》强调,议题材料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规范。事项类议题材料应符合《陕西省检察机关业务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试行)》要求,一般应包括:业务规范性文件审议稿、起草说明以及其他与议题有关的附件材料。案件类议题材料应符合《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案件审查报告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一般应包括:案件审查报告以及其他与议题有关的附件材料。议题提请部门的办案检察官或事项承办人根据检察长指示及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及时修改、补充议题材料。
《注意事项》明确了汇报人员履职和发言的具体要求。办案检察官或事项承办人应提前熟悉议题内容,事先拟制检委会委员可能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有多名汇报人的,应做好分工。汇报时,应当声音清晰洪亮、语速适中,尽量避免使用方言,回答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同志提问时,应当简明客观,用语规范。汇报人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保密。
《注意事项》强调,要注重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反馈。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收到《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后,在决定执行完毕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分别移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尚未执行完毕的议题,办案检察官或事项承办人应当持续关注议题后续办理情况,并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