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务动态 > 检察业务

【以案说法】伐木需有“证”

发布时间: 2021-11-14
 转眼又到了秋风萧瑟,落叶纷飞的季节。生活在农村的朋友们对这种变化是最为敏感的,这个季节顺应自然,适宜斧斤以时入山林。但殊不知有些人在砍伐树木的过程中可能已触犯了法律。近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唐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2011月,王某某为使其退耕还林土地上的核桃树采光不受影响,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且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退耕还林土地上的26棵白杨树以每棵1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非法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树木树种为白杨树,采伐株数26株,原木材积为9.46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7.205立方米。

经查,林业部门已对二人做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砍伐树木原地各自补种滥伐株数(26株)三倍的树木,共计156株。经与林业部门核实二人确已补种并能确保树苗成活率。

相关法条

本案中,王某某、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三倍补种树苗,弥补了损失,故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

擅自砍伐树木极易处罚相关法律,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均需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