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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得不偿失,你还敢非法捕捞吗?

发布时间: 2023-07-24
 多鳞白甲鱼被称为水中活化石,是鲤形目鲤科白甲鱼属鱼类,广泛分布于长江、淮河、渭河、海河上游的滹沱河与大清河、汉江支流等河流,栖息在山溪流水中,为底层鱼类,喜在石边或乱石空隙活动。多鳞白甲鱼已纳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多鳞白甲鱼(野外种群)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心存侥幸非法电鱼

 

20211030日深夜,王某与谢某抱着侥幸心理,在位于佛坪县西岔河镇银厂沟铁索桥西侧至汉江二级支流椒溪河秦岭一般保护区及禁捕区内,利用电捕鱼器非法捕捞。凌晨时分,佛坪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当场抓获二人,现场查获电捕鱼器等禁用工具。两人共计捕获野生鲜河鱼24条,经鉴定其中11条为多鳞白甲鱼,均为野外种群。

得不偿失的代价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起案件发现,王某、谢某二人电鱼行为不仅构成了刑事犯罪,还造成该片水域生态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案中,佛坪县检察院组织水利、农业农村、司法等部门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王某、谢某认识到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与佛坪县农业农村局签订《水生物资源修复工作协议》,通过人工增殖放流措施,购买价值55216元的鱼苗,对该水域水生物资源进行修复。最初,在王某、谢某看来自己仅仅捕获了几条鱼,却无差别捕捞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多鳞白甲鱼,触犯了刑法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换来的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的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价值55216元鱼苗的水资源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非法捕捞的行为让王某、谢某后悔不已,自以为的小行为换来的却是严惩罚,不仅要承受刑事判决心理上的,还要承受罚金、水生物资源修复经济上的,此案件被评为2022年度汉中市长江流域禁捕典型案例。

开展渔业违法案件资源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非法电鱼的危害

电鱼属于非法行为,用电捕鱼会严重破坏水域内生态循环,被电击过的鱼类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当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体生物死亡,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造成死水现象。电鱼不仅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电鱼时的电流也会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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