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陕西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例入选。
陕西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四:严某甲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服务商标 使用许可 刑民交叉
【基本案情】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延长石油”“延长”文字及图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另有注册商标“延长”,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石油等,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16年,严某甲在经营油罐车运输生意中,陆续承包了汉中市境内四家加油站,并委托严某乙实际负责经营。严某乙雇佣同乡吴某某、严某丙、严某丁、余某某分别负责上述四个加油站的油料装卸、财务管理等核心工作。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严某甲、严某乙与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子公司)合作,严某甲承包经营的四个加油站陆续经授权成为延长石油的特许经营加盟站点,双方签订了《延长石油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注册商标使用分许可合同》《专利实施分许可合同》及《延长石油油品供应合同》,以上合同约定严某甲承包经营的四个加油站经授权许可,使用“延长石油”注册商标及外观标识对外销售油品,必须100%采购和销售延长石油的油品,不得私自外采油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被许可商标用于非许可商品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某甲利用自己经营的油罐车从外地采购非延长石油油品运输至汉中,严某甲、严某乙安排吴某某、严某丙、严某丁、余某某对接,将外采的非延长石油油品卸至其各自负责的加油站,以“延长石油”名义对外销售。经司法会计鉴定,严某甲、严某乙经营管理的四个加油站销售非延长石油的油品总量达2555.185吨,非法经营数额为24798573.89元,违法所得数额为7866151.95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2022年8月22日,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分局)以严某甲、严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吴某某、严某丙、严某丁、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案件移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结合案件证据和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于严某甲超出授权许可范围,且未重新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行为,认定为侵害了“延长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准确认定罪名与罪责。严某甲、严某乙分别作为涉案加油站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私自购进第三方油品并假冒“延长石油”对外销售,对其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吴某某、严某丙、严某丁、余某某明知是第三方渠道进购的油品仍以延长石油名义对外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以上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确保罚当其罪。三是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因本案真假油品混合对外销售,需要查清“假”油品的来源和数量。本案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恢复、提取微信聊天记录,查明外采、运输、装卸油品整个犯罪链条的所有证据。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将上下游环节记录信息逐一比对,剔除不合理部分。最终查明违法所得数额为7866151.95元。
处理结果。2024年7月12日,汉台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严某甲、严某乙,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吴某某、严某丙提起公诉,对严某丁、余某某相对不起诉,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二人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1月20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严某丙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严某甲等人均适用缓刑,各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服务商标作为服务品牌价值的体现,具有承载服务质量和声誉、表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纳入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之一,加大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力度。本案对于超过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擅自将注册商标用于非许可商品,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行为,认定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准确区别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行为,精准界定罪与非罪,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