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当老乡相遇又“江湖救急”,借钱数年却因利息产生纠纷,因还钱相忘公堂,终落了个“钱债”、“情债”两伤亡之结局:
案情简介
赵某和王某原本系老乡兼朋友关系。2014年3月,王某因需资金周转向赵某借款,赵某随即于当日通过其邮储银行账户向王某账户转账20万元慷慨解囊。同日,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期与利息,但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并未明确。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王某分三次向赵某还款共计213562元。
至此,貌似借款已还清,可还本付息有约在先。2017年10月,双方在结算前期本息后,王某向赵某另行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同年12月前结清。2018年1月至5月期间,王某向赵某还款共计7万元,此后再未还款。
赵某索要无果后,手持30万元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还款。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庭审中双方承认借款本金及口头约定过利息相关事实,但对口头约定的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产生争议,赵某认为借款时约定利息为3分,王某辩称约息为2分。两级法院经过调查和双方举证、质证,作出王某应向赵某还款137817.1元本金的终审判决。王某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2020年7月,王某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请求抗诉。
审查认定
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10月就前期债务本息结算后,王某重新向赵某出具30万元借条,此后又两次还款共计7万元。以上事实能够证实王某对结算对账事实并无异议也在当时默认了借款应还的本息计算方式,以此推断双方前期借款和中途结算时所约利息已超年利率36%。法院依法对未超年利率36%但王某已实际归还的欠款作为利息予以确认,对超出上述利率的还款依法计入了后续应还本金。同时,对尚未归还的欠款依法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的判决认定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综上,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正确。遂作出不予支持王某监督申请的决定。
该案历经一波三折。虽公权已断,但人心仍有余怨。好朋友因为钱,债未清,情已断。
检 察 官 释 法 说 理
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合法以及“部分还款后剩余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如何确定的情形,法律有规定,出现分歧时可以此规定加以解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检察官提醒:借贷双方应在借款之初,就尽可能明确地就有无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借款过程中的每一笔还款性质(本金或利息)、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等核心要素和诸多细节一一明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