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申请主体?
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主体有三类:
(一)当事人本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二)当事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受申请人委托的律师。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五)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申诉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
(二)身份证明;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应当合法合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