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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捕鸟反成“笼中鸟”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7日

  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贺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取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猎捕、收购并出售画眉鸟。其中,被告人丁某某从王某某等5人处收购画眉鸟后,借助某平台,将这些画眉鸟销售至江苏、上海、浙江等地。经专业认定,涉案的698只画眉鸟均属噪鹛科画眉,涉案价值高达3490000元。 

  此外,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丁某某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画眉鸟。他通过某平台与被告人姜某某、聂某某以及另案处理的何某某进行交易,累计收受画眉鸟购买款599718元。之后,姜某某、聂某某、何某某通过在浙江、上海、江苏开设的店铺,将从丁某某处购得的画眉鸟对外销售。 

  2023年11月,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此案,并将案件移送至秦岭南麓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指出,自2021年2月5日起,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施行,该名录将画眉鸟从原来的“三有”保护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对于被告人在2021年2月5日之前,无经营许可证非法买卖画眉鸟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此之后,各被告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画眉鸟的行为,则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7日,秦岭南麓检察院就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发布诉前公告。2024年4月,检察院以丁某某、聂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贺某某6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丁某某、聂某某、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各被告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266550元。 

  2024年7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据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某、聂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禁止其从事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此外,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据悉,秦岭南麓检察院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刑事惩罚+公益保护+普法宣传”的司法实践活动,努力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全力服务保障秦岭生态文明建设。 

  原标题:六男子非法捕售画眉鸟,最高获刑五年半 

  来源:西部法治报 

  来源: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高虎 王瑾 

  编辑:雒浩鑫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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