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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男子驾照暂扣期间再次酒驾 致使车辆自燃 终被严惩!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近日,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黄某与朋友王某、冯某、喇某四人在吃饭时大量饮酒,饭后黄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汽车将王某、冯某送回住处后,独自驾车回家,在行驶至武功县境内时因意识不清,将汽车驶入沟道内导致汽车发生自燃。幸运的是黄某被路过的行人从车中救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此次事故中,黄某驾驶的汽车完全烧毁。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且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黄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酒后驾驶已于2019年8月被咸阳市秦都区交警大队暂扣,此次事故时属于无证驾驶。综合全案证据,武功县检察院对黄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提出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2020年是醉驾入刑的第9年,9年来,交管部门依法查处酒驾、醉驾,对交通违法行为严查狠打,但目前酒驾醉驾引发事故仍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拒绝酒驾,任重道远。 

  检察官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只要开车,就要时刻铭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因离家近心存侥幸,坚决对酒驾说不! 

  法律链接: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驾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供稿: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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