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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假如司马光是个“熊孩子”……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不久前,一则,#醉驾丈夫深夜送妻就医#的新闻备受关注,故事最后,法院认为丈夫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又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PART01、从司马光砸缸说起 

  司马光砸缸的故事相信每个人都耳熟能详,简单来说就是:7岁的司马光砸缸救了落水的小伙伴。“司马光砸缸”的行为,在今天我国法律中,就属于紧急避险。 

  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PART02、假如司马光是个“熊孩子”... 

  紧急避险之所以不成立犯罪,是因为其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 没有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然而,这种行为的认定也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0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0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0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04、具有避险意识 

  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 

  0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供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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