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同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也呈不断蔓延趋势。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卖、送自身证件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或者辅助犯罪。
情景再现
A:最近手头紧,有没有什么来钱快的办法呀?
B:我这倒是有个法子,你用你身份证去办张银行卡及U盾之后把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述东西给我就可以了,我给你钱,这样你只是免费办了一张卡还有钱拿。
A:这倒是个好方法,我这就去办。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务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检察官提醒
若收购银行卡的人将卡用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提供卡的人辩解不知道该卡的用途,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可认定行为人明知,仍然可以定罪处罚。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希望大家提高警惕,不轻易买卖个人信息,保护自己和他人,莫让犯罪找上门。
(供稿: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