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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城:卖假阿迪、耐克?小心触犯刑法!这两位小伙已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 近年来,为追求高利润高回报,“傍名牌”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不法商家选择通过,仿冒知名品牌商标的方式,企图通过“走捷径”牟取暴利。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一起来看今日法律课堂吧~ 

  案情回顾 

  林某和刘某分别于2018年5月和2019年2月来到西安某商场工作,主要负责管理“潮人帮鞋店”的库房及销售、发货等工作。 

  每天朝九晚六,两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都也明白了店里销售的是假冒伪劣的鞋子,因为一双正品的阿迪达斯和耐克鞋子要好几百甚至上千,但是店里的批发价才100元到200元不等,做工质量差。 

  店里的鞋子一部分是在店里卖、一部分发往外地,都是店里老板联系好客户,随后林某在库房把货配齐后,按照客户的地址发出去。 

  2019年8月份,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李某某发现该鞋店的鞋子存在异常后立即报案。 

  之后阿迪达斯公司及耐克公司对取样品做了鉴定报告,鉴定显示:林某和刘某所在店内及库房内存放并销售的“阿迪达斯”运动鞋和“耐克”运动鞋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该知识产权公司根据耐克、阿迪达斯出具的价格证明对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货值统计,阿迪达斯同款同型号、近似款型号假冒伪劣产品涉案价值1928734元人民币;耐克同款同型号假冒伪劣产品及耐克近似型号产品涉案总价值2446959元人民币。 

  本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林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是指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购买品牌服饰,应尽量选择正规官方渠道,切勿贪小便宜,同时应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一旦出现权益受损时,可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供稿: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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