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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渭滨:光天化日当街抢钱,这蟊贼简直太猖狂!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9日

  为了不义之财,有人冒险去偷,有人设法去骗,也有一些蟊贼胆子更大,竟然光天化日当街抢钱。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法无天之人,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严惩,也为自己的胆大妄为和无知侥幸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杨某在火车站附近,看到受害人邢某在木凳上休息,就过去搭讪聊天,并把受害人骗到周围无人的石凳处,趁机取出受害人挎包内的一万余元现金,迅速逃离了现场。时隔一个月,杨某又来到火车站附近,趁另一受害人魏某身体不适之际,将其骗到无人处,迅速拿走受害人包内的1000多元现金并迅速逃跑。杨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抢夺罪,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杨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于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0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1500元起点的,或者两年内抢夺次数达到三次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50%,具有特殊情形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0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巨大(三万元)起点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50%,具有特殊情形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0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二十五万元)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抢夺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50%,具有特殊情形的,可以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04、从宽处罚的情形 

  (一)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二)有确切证据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作者: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都亚敏  编辑: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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