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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11人因同一件事获刑,最高十二年!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集团化、公司化模式运营,以互联网为载体,打着商务活动的幌子,以虚拟货币“钛克币”为诱饵,层层发展下线非法谋利。日前,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十一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宣判了! 

  案件速递 

  20178月中下旬,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民警端掉了一个新型特大网络传销团伙。 

  该传销团伙于2017年在西安市注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面向社会宣传投资购买“钛克币”、租“矿机”即可获丰厚回报。 

  客户用资金购买“钛克币”,并用“钛克币”在该公司通过网上虚拟交易的形式租用“矿机”,“矿机”每天生产“钛克币”以产生利益,可在公司网络平台交易。 

  同时,该公司以老客户推荐新客户、新客户缴纳租金获得加入资格的方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型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87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等十一人依法提起公诉。2020226日,被告人刘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编织“低投入、高收益”的谎言,吸引群众盲目“投资”。 

  避免传销陷阱,一方面不要投自己不熟悉、看不懂的领域,否则就是给骗子机会;另一方面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因为贪心而受骗。 

  (供稿: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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