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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铁:秦岭细麟鲑不能随意捕 两男子因贪吃野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王某与陈某本是多年好友,一日王某来到陈某家做客,为款待老友,陈某提议:“我家附近河里有鱼,咱们捕几条鱼回来熬个汤怎么样?”王某也嘴馋想打打牙祭,二人一拍即合,于是带上电鱼的工具,驱车前往陈某的老房子木河沟,在明知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始下河捕鱼。陈某背着捕鱼器走在前面使用带电设备电鱼,王某跟在后面提着木桶装电死的鱼。仅十几分钟,“收获”颇丰,共捕了21尾鱼,正当二人准备开车返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二人捕获的21尾鱼中有4尾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鱼类秦岭细鳞鲑。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综合考虑陈某、王某二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社会危害性,并查阅了全国关于该罪名已生效判决的案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并提出了幅度区间量刑建议。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最终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告诫那些想吃野味的人们,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犯刑法将悔之晚矣。秦岭以自然景观秀美、生态资源丰富享誉海内外,不仅是西安名副其实的后花园,更是各类野生动物天然的栖息地。我们不仅不能随意捕杀和伤害野生动物,还应当为它们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维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做文明、守法公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小常识: 

  秦岭细鳞鲑,俗称“梅花鱼”、“五色鱼”,属鱼纲,鲑形目,细鳞鲑属,为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典型冷水鱼,距今已有200多万年的历史,是人类的活化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列入中国濒危物种红皮书,为秦岭山区特有物种。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刘铮铮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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