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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借出去的钱怎么就要不回来了呢?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人都觉得任何时候索要欠款都可以,但这种认识有时是错误的,下面这位王某的败诉就给大家一个提醒。 

  李某和王某是好朋友,李某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有点困难,王某答应给李某资金上帮助。2015年7月21日,李某在王某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圆整),于2015年12月底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王某得知李某的服装生意赔了,就没有好意思提借款一事。后来,王某也不用钱,就一直没向李某追要借款。2019年3月,王某儿子结婚需在省城买一套住房,于是王某向李某提出归还借款一事。然而,李某迟迟未归还借款,王某打来电话也不接,2019年5月,王某无奈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归还借款20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借款一事没有异议,但李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5年12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已过期。 

  最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被告李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王某败诉。 

  检察官释法: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本案中,李某最后还款期限是2015年12底前,由于期间王某一直未主张自己的债权,到了2019年3月王某主张债权时已过了诉讼时效3年的保护规定,故王某败诉。 

  检察官提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记得及时催讨,如果一直不催讨的话,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是可以不还钱的。当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进行了催讨借款,但无法讨回的,可以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二)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三)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四)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六)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八)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关等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作者: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刘刚学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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