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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川: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多少才合法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由于其借贷手续灵活便捷,在民间非常广泛。民间借贷利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那约定多少才合法呢?快来跟随普法检察官了解一下吧。 

  2016年4月21日,张某向李某出借10万元款项,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利息按照4%/月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前,李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利息4000元,共支付2.4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后来,李某听说他支付的利息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于是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多支付的利息1.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某归还李某多支付的利息6000元。 

  检察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为线,将利率可分为三个区域,即:法律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 

  法律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则可以不给;利息已经给的,则要不回来。 

  无效区:即年利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要回。 

  本案中,被告李某按照约定的利息4%/月(48%/年)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其中明确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为按照2%/月(24%/年)计算的利息共计1.2万元;2%/月-3%/月(24%/年-36%/年)部分利息共计6000元,被告李某已经向原告张某支付完毕,被告李某无权要求返还;3%/月-4%/月(36%/年-48%/年)部分利息共计6000元,已经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被告李某要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刘刚学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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