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付出辛勤劳动,理应拿到应有的报酬,但就有管理方不按时付薪,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的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开庭审理,宜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5年6月18日,左某某与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转包合同,左某某承包后,雇佣梁某某等22名农民工施工,工程完工后,左某某未支付梁某某等22人劳动报酬共计111775元整,随后逃匿,梁某某等22人来到宜川县劳动监察大队主张权利,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依法调查核实情况后,向左某某下达改正决定书,责令左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之前支付完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左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28日将左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移交宜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经网上追逃,左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示:支付劳动报酬,是企业和负责人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理应获得的报酬,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切身利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让农民工汗水白流,在此,提醒那些存在侥幸心理、妄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员,只有诚信经营才是根本,贪念只会毁掉你的信誉和人生。
(作者: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王欣欣 编辑:胡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