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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酒后耍横理不该 打砸车辆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喝酒后在路边随意拦挡他人车辆,他人不让其乘坐车辆便随意打砸他人车辆。近日,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被告人王某某以寻衅滋事罪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今年1月21日就曾因喝酒后打砸他人蛋糕店被潼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期满后本应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不再惹是生非。但仅仅过了十来天,王某某再次饮酒,醉酒后抱着自己不到三岁的孩子在公路边拦挡过往车辆,挡住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轿车,想让刘某将其和女儿拉到潼关,因刘某不拉,王某某便将女儿放在刘某驾驶的轿车引擎盖上,用铁锨打砸刘某驾驶的轿车。接到报案后民警将王某某带回太要派出所控制醒酒。经潼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刘某车辆被打砸后损坏部件价值3946元。 

  事发之后,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但为时已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情形”。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车辆价值3946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作者: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梁春强 马定奇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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