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马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G344国道行驶。车辆在经过陇县东南镇中心路段时,道路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但马某却置之不理,以每小时61公里超速通过人口密集的镇中心路段,在经过镇中心医院时,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为避让行人,紧急改变方向。马某刹车不及,将二轮电动车撞飞,驾驶人员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陇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次事故九次快,还有一次特别快;宁可停车三分钟,不和死神抢一秒。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人生的方向盘一定要紧紧握好,因为脚下的路容不得丝毫偏离。
(作者:陇县人民检察院 焦宝平 陈阳 编辑: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