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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临潼:缓刑考验期内酒驾滋事 再犯新罪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7日

  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饮酒驾车并滋事,再犯新罪。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安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安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9年2月5日14时40分许,安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临潼区代新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超车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乘坐人郭某某发生冲突,安某某驾车将该小轿车逼停,用钢管、拳头、脚等击打、踢蹬该车引擎盖、车顶、前车牌等部位。后张某某报警,安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15.20mg/100ml。

  适用缓刑是对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考虑到其具有悔罪表现、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安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机会,不吸取教训,好好接受考验,反而饮酒驾车且滋事,无视法律规定,不仅滋事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而且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法律制裁。

  (作者: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刘晓洁 编辑:刘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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