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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一个贩毒家庭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1日

  近日,陇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特殊贩卖毒品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201511月份,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1月份刑满释放后的张某不思悔改,又动起了再次贩卖毒品的心思,20189月份张某将购买的毒品拿回家中,告诉其妻子李某这东西能卖钱,随后夫妻二人将药片碾成粉末和购买的纯毒品搀和在一起包了50多个小包藏匿在家中,有人购买毒品时,张某就让其28岁的儿子张某某从李某处拿到毒品后送到吸毒人员的人手中,并收取毒资。20181026日下午,李某给吸毒人员陈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李某身上查获了毒品4包,从张某家中查获了毒品35包。案发后,张某及其妻子李某、其儿子张某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张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贩毒,已属于一错再错,而张某自作聪明不仅自己贩毒,还将自己的妻儿牵涉其中,致使全家身陷囹圄,更属于错上加错。检察官提醒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网恢恢更是疏而不漏,贩卖毒品从来都不是生财的长久之道,只会将您和他人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作者:陇县人民检察院 杜晓敏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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