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男,30岁左右,整日无所事事,游荡在陇县街头,多次因盗窃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其屡教不改,视法律为无物,再次实施盗窃行为。
2018年12月一天,陆某在网吧上完网出来,行至一居民楼下,发现停放在道沿上的一辆灰色小轿车副驾驶一侧车窗未关闭,经观察四周后,趁周围无人之际,陆某将胳膊伸进车内,盗窃了灰色小轿车缠放在档位杆位置上的一串价值18000元的“南红玛瑙”佛珠,后于100元出售给旧货回收的摊贩。
近日,陇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陆某已提起公诉。陆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驾车出行要对车内财物妥善保管,贵重财产切勿随意搁置在车内,停车离开前请及时检查车窗、车门是否完全关闭,车辆是否及时上锁,切勿给不法人员留下可趁之机。
(作者:陇县人民检察院 冯妙 文小辉 编辑: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