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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终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达40余名,涉案赌资16万余元。近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批准逮捕王某某。 

  经查,2018年12月24日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微信中创建“金花牛牛娱乐群”,把一些喜欢赌博的人拉进群,利用“优乐扑克”APP游戏软件,批量购买“房卡”,建立“俱乐部”,以“斗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先把赌资转给王某某,王某某再根据每局输赢扣除“抽头”部分后向“赢家”支付赌资。建群以来,该案涉案赌资累计16万余元,王某某“抽头”渔利数额3000余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网络支付的便利性,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参赌渔利。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以“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赌博会诱发各类犯罪,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拦路虎。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远离赌博陋习,倡导文明风尚,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生活而共同努力。 

  (作者: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折波伟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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