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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车肇事送了老伴命 不起诉彰显法理情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8日

  丈夫驾驶三轮车行驶过程中不幸发生侧翻,致车上的妻子死亡。近日,千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不起诉处理。 

  年近70岁的尚某某是千阳县一位普通农民。今年5月份的一天,尚某某骑电动三轮车拉着妻子到千阳县城买东西,回家途中,尚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碾压上一块倒在地上的警示牌,发生侧翻,尚某某和妻子都被摔倒在地上,等尚某某缓过神来去看妻子的时候,妻子已经没有了反应。在周围热心群众的帮助下,尚某某赶紧骑车将妻子送往医院,经过紧急抢救仍然没有阻止悲剧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尚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案情特殊,被害人系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案发后尚某某的儿子、女儿都对尚某某的行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认为父亲尚某某也是受害者,子女们对尚某某的过错表示完全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能对尚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尚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无刑事前科,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况。同时本案系过失犯罪,嫌疑人主观并无恶意,且被害人系其妻子,案件社会危害性小,没有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最终对尚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在个案的办理中,在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的基础上定罪量刑,同时准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区别对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作者: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王博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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