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某、王军某两家多年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却因水路纠纷产生积怨,从口角争执、谩骂逐渐升级“药”味,在气头上做出了错误的举动,手中的农用工具瞬间成为“械斗”的家伙什,等醒悟过来为时已晚。近日,被告人王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玉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在案扣押的铁锹、镢头依法没收。
2017年7月27日早10时许,被害人王竹某丈夫王军某与被告人王玉某因水路问题发生争执,王竹某与被告人王玉某妻子呼某某先吵起来,随即呼某某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扔到王竹某的右小腿上,王竹某便在地上抓了一把泥朝呼某某扔了过去,王玉某见王竹某朝呼某某扔泥了,便用手里的镢头向王竹某的右侧头部砸去,将王竹某打倒在地。后经陕西省宜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竹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玉某不服鉴定结果,申请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仍为王竹某损伤轻伤二级。经调解被告人王玉某自愿赔偿王竹某医药费、误工费共计三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既然能做朝夕相处的邻居,那么就证明相互很有缘分,邻里之间应构建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的关系。当然,邻里相处也难免发生一些小摩擦,但彼此需要的是互相理解和互相帮助,不要因为一些琐事或者一个小纠纷,反目成仇而大动干戈,最后导致伤人害己而为时已晚,只有每个人都“退一步”,换位思考,体谅对方,才能建立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
(作者: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韩朝霞 编辑:胡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