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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不正当的“嗜好”也会触犯刑法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5日

  有人爱喝酒,有人爱抽烟,有人爱运动,但这些爱好必须要在法律的范畴之内,有时不正当的个人“嗜好”,也会触犯刑法。近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便办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自己对枪械的痴迷,便私自组装枪械,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80后的青年人,一直以来,对于枪械有着一股强烈的喜好,平日里也是个军事迷,特别是喜爱钻研枪械一类的东西。可是,刘某某并不仅仅满足于“纸上谈兵”,想要自己实干一番。201512月份,刘某某在吴起县城内某五金门市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和一盒射钉枪单。回到自己家中之后,刘某某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将细钢管加装在射钉枪的枪口,又将自己在一家电门市购买的瞄准镜安装在射钉枪上,并购买与配置了一些钢珠。于是,一把具有极具威胁性的枪械组装而成,并试射成功七、八次。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刘某某并不满足于将枪械“束之高阁”,而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去检测一下自己这把枪械的“实战效果”。20171228日,刘某某将该枪械私自藏在自己的车内,并准备前往某处去打鱼。不料,路途之中,被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经鉴定:该枪械属于改装自制枪,具有发射功能。刘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 

  2018423,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的判决。 

  (作者: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冯博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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