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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一起“简单”的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3日

  今年4月份,几本薄薄的卷宗摆到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似超的办公桌上,初看之下这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盗窃电动车后,将赃物藏匿在自己的居住地,公安机关迅速破案,仅用一天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找到受害人被盗的电动车,该车价值经鉴定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且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承认有罪。就是这样一起看似简单且证据链条完整的案件,却引起了检察官似超的注意。 

  原来,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敏锐地发现,该案受害人兰某报案时称其电动车停放在自家小区楼下,而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其供述中则称其是在途径县城某酒店大门口时,看见新兴巷的垃圾箱旁边停放着一辆电动车,见四下无人遂推走了该车。两组言词证据分开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仔细对照就会发现,为什么受害人兰某电动车丢失的地方和犯罪嫌疑人张某将电动车推走的地方不一样呢?是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还是张某做了虚假供述?公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清楚的解释这一疑问? 

  为慎重起见,似超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基础上,到现场实地进行了调查,调阅了某酒店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可以看到正如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其在途径酒店门口时看到停放在垃圾箱旁的电动车,遂四下张望后推走该车。由此可见张某的供述属实,可是电动车不会平白无故的出现在垃圾堆旁,且由于该车停放在垃圾堆旁客观上容易给人造成遗弃该车的印象,由此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即真正盗窃该车的犯罪分子另有其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该车经鉴定仅价值4000余元,且张某并无拒不归还的情形,不符合侵占罪立案标准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处理决定。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仍不能充分证明就是张某盗窃了该电动车,遂作出撤案意见,经县检察院审查后,同意公安机关做出的撤案处理决定,失窃电动车由公安机关退还给受害人兰某。 

  检察官提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张某见财起意,将电动车据为己有的行为虽不构成盗窃罪,但仍行走在触犯法律的边缘,广大市民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贪图小利,共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尽的职责。在该案中办案检察官反复询问核实,认真调查取证,切实做到了不枉不纵,该案的正确处理,体现了检察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忠诚敬业的职业道德操守,真正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作者: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杨林峰 程瀛娇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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