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SXJCMAIL@163.COM

宜川:前科累累不思悔改 再因贩毒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1日

  宜川一男子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缓刑,并罚金,后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之后又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被撤销原判决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身陷囹圄2年半,罚金6000元,然而即便如此,他仍然不思悔改,又因贩卖毒品获刑罚。 

  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2日、1月8日,呼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李某元(已移送审查起诉)手中以每克90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5克、10克、5克毒品海洛因,拿回家往毒品里面掺加一些脑复康后分装成小包,一部分供自己吸食,另一部分用来“回钱”,从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初,呼某某以现金交易、微信收款方式先后多次向宜川县吸毒人员杨某、梁某、刘某等人出售毒品。2018年1月10日,呼某某在宜川县某酒店被现场抓获,同时办案民警在其裤子后右侧口袋内查获白色粉末状物品3小包,后经鉴定,该3小包粉末状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总净重为0.9360克。2018年6月12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呼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后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呼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若屡教不改,挑战法律权威,那么等待他的就只有法律的严惩。同时,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世界约有10万人死于吸毒,另有约1000万人因吸毒而丧失正常的智力和工作能力,请珍惜您的生命,远离毒品。 

  (作者: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高青青  编辑:胡安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77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1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邮编710004

Copyright 2012 by www.sn.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