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SXJCMAIL@163.COM

洛川:乘人之危盗财物 罪有应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8日

  近日,洛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8年2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因缺钱便在洛川县医院内伺机实施盗窃,王某某窜至住院部二楼重症监护室门口发现病房门未上锁便悄悄进入房内,趁病房内病人和陪床人员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窗户护栏上的单肩皮质挎包偷走,包内装有现金30200元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0元。 

  检察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涉案财物总价值达30280元,犯罪数额虽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四万元),但被告人王某某在医院乘人之危,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达到巨大百分之五十以上,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应在3年以上量刑。 

  在此,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去医院看病贵重物品不要随放置,如果病房床头柜有锁,尽量将锁起来,不要装有贵重财物的包离开自己的视线,避免因不慎给不法之徒带来可乘之机,造成财产损失。 

(作者: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张宇  编辑:胡安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77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1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邮编710004

Copyright 2012 by www.sn.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