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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矫正期间再犯罪 缓期执行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近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驻洛川县看守所干警在例行巡查中,一名因赌博被洛川县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的在押人员引起了驻所检察干警的关注,该在押人员屈某平疑曾因非法拘禁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处罚过。对此,驻所检察干警高度重视,立即将此人信息与洛川县社区在矫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经查:屈某平,男,陕西省洛川县人,2016年因非法拘禁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屈某平羁押期间属于社区在矫人员。

该院驻所干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该县社区矫正部门发出撤销缓刑的建议,社区矫正部门根据建议,提请法院撤销屈某平缓刑。

这起撤销缓刑决定向正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教育。该院在今后的监督工作中将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社区矫正人员坚决依照社区矫正规定严格管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矫正。

(作者: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韦斌  编辑:胡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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