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犯罪“陷阱”!!!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要铤而走险,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触犯法律红线,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一
2022年7月。居某某帮助其上线犯罪分子以买卖U币的方式将电信诈骗赃款洗白,杨某某在居某某教唆下,使用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其母亲名下的5张银行卡,帮助居某某将赃款转账取现,为电信诈骗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终,居某某和杨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二
2024年10月中旬,周某某在明知上线让其收取的现金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上线与被害人联系,以为被害人换取U币为幌子,由周某某收取被害人现金,扣除自己2%的报酬后,将现金放在上线指定地点。周某某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该类犯罪通常为犯罪分子以获得高额报酬、“挣快钱”为诱饵,招募人员为其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引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助其实现获取违法所得的目的。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提升法律意识,提高警惕。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走上犯罪的道路,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