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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寻衅滋事勿小视 借酒消愁愁更愁

发布时间: 2020-09-24

  好友相聚,喝两杯;心情不好,喝两杯。饮酒本无错,可若因醉酒闹事触犯刑法,则得不偿失。近日,一男子因酒后寻衅滋事被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0110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与朋友相约聚餐,期间饮酒。饭后离开朋友家步行至本市姜谭路北侧,用手里的螺丝刀先后将沿路6辆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破,经鉴定六辆车的后挡风玻璃价值总计4970元。次日,多名被害人报警,民警于202033日将其在家中抓获。到案后,唐某观看了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清楚记录了其砸坏部分车辆后挡风玻璃的影像,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当晚喝了酒,心情不好,为了发泄情绪,才做出了上述的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4970元。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在日常朋友聚会中,饮酒一定要适量。因为酒精的麻痹作用,酒后大脑容易兴奋,稍微放纵就可能违法犯罪。所以酒后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言行,切勿冲动。

  2、要爱护公私财物,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切莫因自己的一时冲动犯下损人不利己之事。本想解压,却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得不偿失;

  3、解压的方式有很多种,要学会用正确的、积极的方法释放压力,饮酒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再次提醒各位年轻人切勿借酒消愁愁更愁。 (于艳、党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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