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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您护苗】渭滨检察:预防校园欺凌 “未”你撑起法治“保护伞”

发布时间: 2023-06-28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应生活在无忧无虑的被保护的童年里。然而,在校园这样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内,为何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辱骂殴打,强迫脱衣,拍照侮辱……每每校园欺凌事件产生,总会引发人们关注。为何有这样的“恶”出现?事件究竟因何而起?应该怎样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

为防范和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进一步提升青少年守法遵法意识,助力构建和谐校园。6月9日上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干警来到渭滨区航天小学开展“法治进校园”普法宣讲活动。走到学生们身边,与学校携手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主任樊婧晓以《向校园欺凌说”不”》为主题,向航天小学一千余名师生开展法治教育。

讲座中,樊婧晓向学生们阐述了校园欺凌的含义、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并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告知同学们如何预防校园欺凌。以幽默风趣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向同学们娓娓道来,叮嘱同学们要勇敢对校园欺凌说“不”,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做欺凌者,不做受害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活动现场,樊婧晓通过互动问答的方式与同学们深入交流,让学生们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在面对校园欺凌时应积极地处理,做一名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少年。

讲座结束后,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向航天小学的部分师生代表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书籍,以此巩固法治宣讲课程的活动效果。这堂法治课受到了师生的高度肯定和赞扬。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检察官的讲解,他们对校园欺凌的危害有了深刻的认识,以后一定做遵纪守法的小学生。

下一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以司法保护助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检察蓝”成为校园平安的保护色。

检察官提醒

当遇到暴力问题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联系家长、老师和学校,勇于抵制校园不良习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做施暴者。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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