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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提升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质效

发布时间: 2019-11-12

浅析提升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质效

   

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业务以来,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上级院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将案件信息公开纳入检察工作发展大格局中统筹谋划,强化宣讲培训、完善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不断增强执行力,提升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覆盖面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截至目前,已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3097条;重要案件信息1333条;公开法律文书共计1399条,其中起诉书1183份、不起诉书207份、抗诉书9份。

一、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几点具体做法

我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建立案件信息公开联动培训长效机制,促使办案人员牢固树立案件信息公开的思想观念。建立案件信息公开提醒机制,逐案督促办案部门及时公开法律文书。建立专项通报和督促落实整改制度,以《案管月报》和每季度《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为公开平台,罗列问题,加强整改。在此基础上,创新确立“四举措”的工作方式,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更加精细化。

(一)确定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高效。一是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加强案管部门与公诉、侦监、技术等部门的联络,对案件信息公开整体工作进行督促,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操作和答疑解惑,落实“谁办案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发布前审核,做好风险评估工作;二是认真审核,强化监督。案管部门通过每日系统内巡查及统计软件核查功能,对案件信息数据客观性审核,积极督促办案人及时准确填录判决生效日期,及时公开法律文书。对不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要严格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要求进行网上不公开审批流程,严禁自行决定不公开;三是加强各类技术支持,保障网络连接、硬件配置和系统设置等工作运行顺畅,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保障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开展网上巡查,保证法律文书公开质量。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办案流程监控功能,由案管部门负责对承办人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对发现的不规范问题采取退回并说明理由的形式,要求承办人予以纠正。同时利用案件信息公开网的后台管理功能,对公开文书进行二次审核,对文书本身格式不规范或者因导入的法律文书与案件信息公开网的文书默认设置格式不匹配的问题进行修正,保证了法律文书公开的质量。

(三)加强外部宣传。该院依托微信、微博等平台,介绍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主要内容、查询方式;在接待当事人及律师查询案件时,安排专人介绍案件信息公开网,现场指导律师使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和案件查询微信平台,为律师提供了便利。

()不断探索检务公开方式、扩展信息公开渠道。在运用原有的触摸屏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的基础上,我院利用微信公众号链接公开案件信息。微信用户只需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渭滨检察”或扫描微信二维码加关注,在渭滨检察页面下方点击进入“检务公开”版块,即可随时查看该院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和生效法律文书。此外,辩护律师可以在“信息查询登陆”版块上通过手机直接进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掌上公开”是我院借力新媒体,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新方式。

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来,基本达到了公开工作“无死角”、公开监管“层次化”、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工作格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导致实际操作中遇难题。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第三章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前四条规定为:“(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如何实施这些规定,基层检察院实际操作中存在疑惑,社会影响大与不大,是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何为典型案件,很难界定,上下级院对上述标准认识不一,导致案管员在操作中放不开手脚。

(二)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足,对信息公开存在抵触心理。虽然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以及对外导出导入案件信息、法律文书等工作,但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依托于案件承办人,有些办案人员对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并不配合,有的担心案件信息公开会暴露自己的不足,有的认为屏蔽法律文书相关内容会占用办理其他案件的工作时间,导致在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公开。

(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预约沿用老方法,律师网上预约效果不佳。我院在实际操作中以及律师回访中发现,案件查询平台使用不够顺畅,时常会出现无法登陆或者卡顿的现场,大大影响了使用感受和效率。个别律师时常忘记自己的登陆密码,又不好意思次次找案管员在后台查询,所以就放弃了网络预约的方式。

(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的设置存在一定瑕疵,案件信息公开数据查询不便捷。这主要体现为法律文书公开方面:一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设置法律文书公开提醒功能。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一年审查起诉案件达到500余件,由于案件量大、审查起诉案件案卡填录内容较多、时间跨度较大,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未对判决生效后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相关提醒设置,导致很多承办人由于工作繁重,不能及时发现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二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检索。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法律文书不能通过设置时间起点而直接检索出来,而只能通过信息与指标查询中的案件查询功能,查询出已经进入到裁判结果审查节点的案件,然后一一点击进入案件后查看其判决是否生效,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公开或者通过统计系统查询出一个阶段内的已经填录判决生效日期的案件,然后按照统计名单再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一一点击进入案件查看文书是否公开,这不仅大大增加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同时也降低了工作效率,使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相对滞后;三是文书审核无标注功能。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文书审核功能对拟公开的文书进行审核后,如果发现文书屏蔽不准确只能大概写个审查意见后退回承办人,承办人只能通过退回原因再仔细核查,如果案管员能对需要改正的文字标红处理,将大大节省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

三、改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公开内容。该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虽然严格遵照高检院、省、市院的规定,但实践中还有难以把握的公开细节问题,如对“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的把握,何种程度视为社会关注?何为典型?典型案例的书写格式是怎样的?较大影响的标准是什么?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上级院统一标准,加强培训。

(二)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将案件信息公开的岗位目标、公正执法标准和责任追究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个领导、部门和干警身上,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例如该院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时,把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设计专门评查表格进行考评,考评成绩计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宣传,多渠道拓宽网上预约工作。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微信以及互联网,大力宣传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微信平台的后台维护,确保运行顺畅。

(四)升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高公开效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查询、审核、统计功能,设置公开事项提醒功能,将案件公开工作设置为案件处理的必要事项,以便实现公开率。

今后,为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和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方式,全力打造“阳光检务”、“掌上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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