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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嫌疑人无罪?

发布时间: 2020-07-31

“他骗了我这么多钱,明明就是诈骗犯,为什么你们不逮捕他,还让他逍遥法外?”,“ 你的遭遇我们很理解,如你所讲,他是拿了你的钱,而且数额还不小,但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看的是证据,从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来看并不能证实对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现阶段认定他构成诈骗罪的证据还不足,我们检察院在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也向公安机关开具了继续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和完善证据。”。

 

上面这段话,是承办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诈骗案时,与被害人的一段对话。

相信很多人如上述案件的被害人一样,对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经常会有这样的疑惑,譬如:不批准逮捕=无罪?不批准逮捕=纵容犯罪?不批准逮捕=逍遥法外?

 

什么是“不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刑拘后,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之内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在作出决定前要做哪些工作呢?

 

1、在接到案件的卷宗材料之后,立即开始查阅案件,审查证据、了解基本案情,同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听取其意见。

2、检察官会到看守所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卷宗中的证据及口供进行核实,对是否有证据瑕疵、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进行确认,有必要时还会向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核实案件情况。

3、检察官会对案件需要补充的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尽快补查,并制作案件审查报告,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嫌疑人 ,检察官要在七日内根据案件材料及证据作出决定。

4、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还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哪些情况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的标准不仅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更关键的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继续犯罪、逃跑、打击报复证人或者串供等行为,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

 

检察官经过审查案件后,对不构成刑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比如:检察官在办理多人共同犯罪时,就会对各个嫌疑人的行为、作用、参与的程度,造成的后果进行区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对被害人赔偿后得到谅解的,作用较小且又是初犯、偶犯的嫌疑人即使构成犯罪,也可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再者,像一些侵财类案件,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明确或者证实其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的话,检察机关也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仅仅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我们逮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互相串供、伪造、毁灭证据,从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或不逮捕决定的时候,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同时也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批准逮捕并不等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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