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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 2022-12-16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药品广告虚假宣传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处方药广告 虚假宣传

【要旨】

针对广播电台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药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案件基本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医药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相关栏目长期违法播出处方药广告且相关药品广告内容虚假,极易诱导消费者对药品使用产生错误认识,造成群众用药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昆明铁检分院)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于2021年2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

昆明铁检分院重点围绕以下问题依法展开调查:一是明确违法事实,通过对电台全天不同时段播出的广告实时关注、持续跟踪,发现电台在4档栏目中均违法播出处方药广告,另在2档栏目对非处方药进行虚假广告,并查明了涉案药品的厂家、药品种类及其实际功效,对比广告内容后进一步锁定了违法事实。二是针对广告插播时间较短、广播没有下载渠道等问题,运用专业APP可回放电台广播的功能,及时录音、录屏。三是通过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药品查询及企业信息查询,锁定案涉药品的官方登记、广告备案、行政处罚等情况,并通过网络搜索查询涉案药品信息,发现相关药企早在其他省份因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处方药及非处方药通过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进行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4月2日,昆明铁检分院依法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以介绍健康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对药品进行虚假宣传等情形依法查处相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加强对广播电台发布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对该案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落实:一是责令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停播处方药违法广告以及非处方药违法虚假广告;二是针对处方药广告主涉嫌违法问题,于5月14日移送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三是对处方药违法广告发布者昆明广播电视台下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8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1200元,并处203600元罚款,已实缴到位;四是对非处方药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处以广告费三倍罚款共计15000元,广告发布者昆明广播电视台下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收广告费5000元,并处广告费三倍罚款15000元,均已实缴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药品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平台违法宣传的乱象,以法治的力量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在充分调查、厘清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依法履职,对广播电台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邮寄伪劣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药品寄递整治 公开听证

【要旨】

寄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制度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人多次通过寄递渠道运输、买卖伪劣药品,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邮政部门开展寄递行业专项整治,积极构建药品寄递安全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河南省濮阳市辖区内多名违法行为人通过台前县某快递公司、华龙区某快递公司等多个终端网点邮寄伪劣药品,销售至全国多个地区,经统计,邮寄伪劣药品3000余次,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伪劣药品通过寄递行业流通进入消费市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多起销售伪劣药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邮政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对药品寄递监管不到位的情况,遂将该线索移交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濮阳市院)。2021年2月8日,濮阳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上述寄递企业部分终端网点未严格执行邮寄管理制度,存在不开箱验视、未登记邮寄人身份信息、未核对购药票据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第二十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非法销售伪劣药品活动提供了条件,寄递销售数额大、范围广、侵害消费者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濮阳市邮政管理局作为负责本辖区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伪劣药品通过寄递渠道运输、买卖,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

2021年5月28日,濮阳市院针对寄递药品涉及邮政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管交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担任听证员,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参加。经听证,厘清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达成一致意见,拟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濮阳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5月31日,濮阳市院向濮阳市邮政管理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涉案寄递企业,开展区域重点整治,排查全市寄递行业管理漏洞,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同年7月26日,市邮政管理局书面回复,依法对涉案寄递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制定、落实了非法寄递假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寄递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联合市公安局、市禁毒委、市国家安全局印发了寄递渠道安全相关文件,形成共同打击寄递假药等物品线索的长效机制,共建寄递渠道安全屏障。8月上旬,濮阳市院公益诉讼干警通过走访寄递行业从业人员、寄递物品等方式评估案件整改效果。截至2021年9月,市邮政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28起,切实做到了“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起到了“打击一起,警示一片”的整治效果。

【典型意义】

在寄递行业快速发展的当下,邮政部门监管滞后给快递运输贩卖伪劣药品可乘之机。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检察职能,通过研判刑事案件中的公益诉讼线索,以案倒查深挖问题根源,督促邮政部门依法履职,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规避寄递安全风险,堵塞社会治理漏洞。同时,通过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深挖问题根源,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充分调动与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共商重点整改、系统治理方案,确保了检察建议的刚性,推动了问题全面深入整改,通过办案净化了寄递药品安全环境,促进了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诉薛某某等6人销售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养老诈骗

【要旨】

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主观明知是假药而大量销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薛某某等6人通过网络渠道,向曹某某等人大量购买非法加工生产的主要成份为面粉和西药的“中药胶囊”,通过其经营的药店、诊所,向不特定老年群体销售,用以治疗哮喘、关节炎等疾病。经查,薛某某等人共向2000余人销售5000余瓶,销售额116200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2021年6月22日,公安机关以薛某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0月1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沂市院)对薛某某等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在刑事侦查获取证据的基础上,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调取转账记录、销售凭证、询问被告、证人和受害群众等方式,围绕民事侵权责任认定要件,进一步查明非法生产销售假药事实。同时,为查明被告主观过错,调取了被告经营的个体诊所、药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均具有药品安全专业知识,但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低价购进假药,长期向老年群体大量销售,严重危及老年人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新沂市院审查认为,薛某某等人作为疾病诊疗和药品销售专业人员,故意销售假药,主观过错明显,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1年11月16日,新沂市院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薛某某等6名被告以其销售额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总计3486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对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详细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6名被告人均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均无异议,并在开庭后主动先期支付赔款共计138600元,并根据赔付能力,分别签订了分期支付剩余赔款的承诺。

鉴于薛某某等人积极主动赔偿公益损失,对刑事犯罪认罪认罚,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对接,分别适当减轻对薛某某等人的刑事量刑建议。其中,薛某某量刑建议由一年三个月降低为一年、其余5名被告的量刑建议均在原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30%,且均建议适用缓刑。

2022年1月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金,且均适用缓刑。

2022年1月19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违法人员针对老年群体辨识能力较低的弱点,向其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性、公益损害性更加严重,应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犯罪、保护公益。检察机关加强整体履职,统筹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依法探索刑事罚金刑和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衔接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支付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推动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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