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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 2022-11-28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检审协作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催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导致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并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全额收缴到位。

【基本案情】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安县院”)在走访惠安县审计局时发现,惠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逾期未缴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向某置业公司催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惠安县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经调查核实查明,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就惠安县某片区的A、B、C三块土地与惠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应于2017年11月25日前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63650万元,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金63650万元;若逾期未缴纳,应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若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损失。某置业公司除了在合同签订前缴纳1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没有支付其他款项。

8月1日,惠安县院向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某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或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催促某置业公司于同年9月5日缴清C地块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合计47765.5万元。2018年9月17日,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情况函告惠安县院,并表示如果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款将上报县政府批准后,解除与其签订的《出让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2018年12月6日,惠安县院跟进监督中发现某置业公司在2018年9月17日之后未再继续交纳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且未依照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催款通知》的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惠安县院组织县国土资源局、某置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等召开圆桌会议,就收缴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形成方案、达成共识。经惠安县院持续跟进监督,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已催缴全部的土地出让收入12.73亿元及违约金8165.5万元。

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惠安县院与惠安县审计局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方式促进机制进一步落实。惠安县审计局定期向该院移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截至2022年6月,惠安县院从中发现线索61条,立案办理46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其他国有财产总计13.78亿元。

【典型意义】

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不足难题,检察机关加强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开展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并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有效化解办案阻力压力,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巨额国有财产及时收缴到位,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收缴水资源税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水资源税  自备井监管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在推进国家水资源费改税新政策实施中,对企业利用自备井违规用水未监管到位,未依法征收水资源税的情况,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共同落实监管职责,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长期以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集聚区内的多数企业利用自备井违规用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也没有依法缴纳水资源税,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国家税收的流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站区院)在开展辖区资源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通过深入辖区62家企业现场取证、查阅台账,对企业自备井使用以及水资源税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尚有36家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也未缴纳水资源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为化工企业,用水量大,已缴税的企业仅2020年前五个月缴纳的水资源税就达上千万元。36家企业违规取用水、未缴纳水资源税,不仅破坏国家水资源管理秩序,还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中站区院通过调取行政机关工作落实情况证据材料,向水利、税务监管职能部门了解情况,询问相关用水企业、商户等,进一步查明:根据河南省2017年12月1日出台的《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及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的核实以及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等职责分工。厘清行政机关的职责后,检察机关认为,中站区水利、税务部门履行自备井监管和推进费改税政策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水资源被破坏、国家税收损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7月3日,中站区院向该区水利、税务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和政策落实职责,对问题用水企业依法规范用水并征收水资源税;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排查整改,推进对水资源税政策的全面落实,维护国家水资源税收利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中站区院对辖区水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向区委、区人大作了专题报告,指出现状和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中站区委和区人大高度重视,由区政府责令区水利部门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合力推进费改税落实工作。水利和税务部门抽调人员,制定措施和工作推进时间表,向涉案企业联合制发通知,印发宣传材料,深入全区自备井用水企业进行宣传和问题排查,对存在的问题登记造册,简化办事流程,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多家企业主动办理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随后,两部门根据各自行政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建立企业用水计划申请、水利部门定期抄表上传、税务部门通知依法缴税的一体化工作网络平台,健全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税征收刚性保障长效机制,全面铺开费改税政策。截至2021年底,除部分企业接通自来水源外,辖区内59家用水企业均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了水资源税。该区水资源税收逐年增长,2019年为1446.45万元,2020年达2742.23万元,2021年达2838.89万元。

【典型意义】

水资源费改税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开展的一项水资源改革工作,意义重大。检察机关针对新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行政部门职能衔接不畅、缺乏协作配合等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能动履职,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合力推进国家政策的顺利落地,建立完善水资源保护和国家水资源税征收的长效保障机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追回国有财产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支持起诉 监检衔接

【要旨】

针对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向涉案国企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支持起诉挽回国资损失。同时将履职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并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工作机制,形成国有资产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某大楼原系国有资产,改制后部分楼层房屋产权划归区属国有企业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导致该楼部分房屋失管失控,被他人擅自出售、出租、多次抵押用于担保债权牟利,被多家法院查封,面临强制执行,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且存在损失进一步扩大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院”)收到实名举报,反映某大楼6楼被他人非法抵押,随即对该线索开展初步调查。经查,某大楼1-3楼、4楼部分、6楼同属国有资产,归属于A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B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所有。经2001、2003年两次改制,B公司由国有企业变为自然人持股的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上述房屋产权明确划归A集团所有,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但改制后A集团一直未就上述房屋主张所有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在改制审批中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在对A集团历年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及信访处置中也未就该问题进行调查纠正,致使上述房屋在十五年间被B公司出售出租、多次抵押担保,相关出售价款、担保获利和租金收益被非法占有。

虹口区院于2018年5月立案后,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向区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A集团等单位调查取证。包括询问B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某某获取直接言词证据,调用司法会计参与办案,对B公司财务账册进行查阅、复制,形成书面证据材料,从主客观两方面构建完整证据链,查清全案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区国资委应当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督促A集团履行国资保护主体责任。为防止国资损失进一步扩大,虹口区院主动向区委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得到支持,于2018年7月23日向区国资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责令A集团收回相关房屋产权及租金,对房屋出售行为及售房款分配问题进行查证,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

区国资委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专项工作组。由于相关房屋已被多次擅自处分,设立多项担保物权,民商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完整追回全部产权难度极大,区国资委多次到虹口区院商讨可行性方案,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国资流失数额进行审计。为防范司法拍卖加剧损害风险,针对B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虹口区院延伸办案职能,依法支持A集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多方共同努力,某大楼房屋抵押问题得到妥善处置,部分产权被A集团收回,B公司非法出售获利、非法出租租金收入和孳息全额退回,累计追回损失共计3000多万元。

在妥善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虹口区院将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虹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2020年3月31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乐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虹口区院与虹口区监察委会签《关于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的意见》。还根据调查中发现A集团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完善企业治理,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典型意义】

涉及国有企业国有财产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存在涉案金额多、时间跨度长、办案阻力大、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瞄准关键环节、关键人物,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多渠道多举措积极推动挽回损失。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收集客观书面证据的同时准确认定行政机关职责及违法行为,注重获取关键核心人员的言词证据,顺利突破案件。在制发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会商,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避免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同时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加强监检协作配合,实现惩治职务犯罪与保护国有财产的双重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履行耕地占用税税收协助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耕地占用税 涉税信息 税收协助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耕地占用税征收中由于税收协助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非法占用耕地涉税信息未移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不健全、税收征管协同不足等问题,依法督促相关协助机关全面履职,推动堵漏增收。

【基本案情】

因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掌握非法占用耕地涉税信息,税源无法管控,对非法占用耕地的广西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实际用地人未能及时征缴耕地占用税,造成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良庆区院)在办理一起督促税收征管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良庆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反映因税收协助职责履行不到位、涉税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有效管控非法占用耕地税收税源。2021年4月至7月,良庆区院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进一步印证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税收协助机关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查处的违法占用耕地涉税信息,耕地占用税征管存在“跑冒滴漏”问题,遂于8月27日立案。办案组通过调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案卷、核实其向税务机关移送涉税信息情况,走访税务部门了解税收协助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等方式查明,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和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集中行使城区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行使非法占用耕地执法权过程中,未及时将掌握的非法占用耕地等涉税信息移送税务机关,导致区税务局未能及时征缴耕地占用税,损害了国家利益。

同年9月18日,良庆区院向区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税收协助职责,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案单位或个人涉税信息,协同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防止税收流失。

检察建议发出后,良庆区院主动向城区党委、政府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城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耕地占用税税源管控,更好发挥以税护耕地作用,并邀请检察机关同步监督落实,加快构建城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随后,良庆区院持续跟进监督,及时跟进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提供非法占用耕地涉税信息情况和税务部门税收征缴追缴工作情况。截至2022年3月底,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12条,共征缴耕地占用税86万余元。

为强化诉源治理,良庆区院积极协同税务等相关部门分析查找落实税收协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丰富细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范围,推动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城区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开展城区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城区综合治税专门机构,明确城区13个机关单位综合治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清单,全面畅通包括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涉税信息交换共享路径。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检察既是“督促之诉”,也是“协同之诉”。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积极能动履职,推动解决税收协助职责履行不到位、涉税信息共享不充分、征税多方协同力不足等问题,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综合治理,既解决了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管控不严、征管不到位等问题,又协同推动加强税源管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

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要旨】

针对擅自占用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区域同类问题全面治理、系统治理,切实保护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村Q宗地,为原陕西省A学校的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以下简称代征路),面积4.945亩。2003年,项目建设单位将该代征路移交至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管理。2019年12月,雁塔区某村村民孙某与该村签订案涉地块的租赁合同,期限二十年,年租金3000元。孙某对代征路进行硬化后,隐瞒代征路权属,将案涉地块以年租金62万元的价格租给B大学作为停车场使用,租期两年。2020年5月26日,B大学向孙某账户转入租金及税费719460.4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市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塔区院)办理。雁塔区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调取案涉土地地籍资料、现场勘查、无人机拍摄、询问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查明了案涉代征路被非法占用的事实。

2021年6月9日,雁塔区院向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代征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向B大学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建议后,交由其下属单位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办理,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依据《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对孙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代征路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7月10日至23日,孙某先后4次向B大学转账返还租金及税费719460.4元。同年8月30日,缴纳罚款5000元。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同意B大学临时占用该处代征路。为推动雁塔区的代征路监督管理工作,雁塔区院和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先后4次召开座谈会,6次现场查看辖区内30余处代征路现状,发现违规临时建设2处、堆放建筑垃圾1处等非法占用代征路情形。雁塔区院督促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漳浒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依法履职,代征路上的建筑垃圾被及时清理,两处违规临时建设已被拆除。

为推动西安市的代征路监督管理工作,西安市院先后2次与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进行座谈,推动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9月印发《关于加强代征路管理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代征路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市694处代征路台账进行全面梳理和完善,并逐一核查,其中614条代征路已竣工并通车使用,其余80处待建代征路的养护管理事项全部移交至各区县城管局管理。

【典型意义】

代征城市道路建设用地一般按照城市规划随建设项目用地一并划拨或出让,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因城市道路规划与道路建设之间存在较长间隔,相关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和实际监管部门因信息不畅等原因容易导致代征路长期被非法占用。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行政机关依法监管案涉代征路,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通过办理类案,推动行政机关对全市代征路依法规范管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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