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邪教犯罪中,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过30多年的反邪教斗争,我国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防范和处置邪教问题的法律体系。完善而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对于遏制邪教犯罪,教育公民守法,建设平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下面,让我们跟随检察官的脚步一起学习在反邪教斗争中发挥巨大作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十三条规定
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活动。也就是说,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进一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规定了邪教犯罪的定罪量刑,使依法惩治邪教犯罪有了执法尺度。
当前,依法反邪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我们应充分认识法律在反邪教中的作用,用好法律武器,将反邪教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