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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 2022-08-04

江苏蒋某朗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现役军人亲属 摸排救助线索 多元救助帮扶 军地协作 释法说理答复会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蒋某朗,男,2003年11月出生,系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未成年儿子,现役军人亲属。

2016年2月26日,刘某朋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朱某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萍倒地,刘某朋驾车逃逸,朱某萍继而被申某进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碾压,当场死亡。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朋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进负次要责任。在法院审理阶段,刘某朋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2016年7月1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朋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6万余元。刘某朋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 9月1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2021年7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摸排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时,发现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可能符合救助条件,主动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被害人朱某萍与丈夫蒋某进均在泰州市姜堰区务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二人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儿蒋某琪自2014年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至今,曾参与第十九批中国赴黎巴嫩维和任务。儿子蒋某朗现读高中,患有I型糖尿病,每年需数万余元的治疗费用。案发后,朱某萍死亡,蒋某进因需照顾年迈患病的双亲和未成年的儿子,辞去工作在家附近打零工,收入微薄。被告人刘某朋出狱后不知去向,至今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蒋某朗系现役军人亲属和未成年人,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加大救助力度,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沟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一是协调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蒋某朗家庭发放困难救助金;二是通过泰兴市司法局查询到刘某朋现今工作地点与联系方式,劝导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同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三是协调蒋某朗所在学校持续关注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状况。

2022年4月,蒋某琪完成维和任务回国,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电话进行回访,了解到蒋某琪对原案量刑及民事执行等存有疑义。泰州市人民检察随即函商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协作进行释法说理。2022年5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联合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召开释法说理答复会,邀请蒋某琪家属和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队官兵代表、人民调解员参加。答复会上,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执行情况进行释明,同时对民事执行不到位问题给出具体解决办法。蒋某琪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对检察机关给予的救助表示感谢,并表达了将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战备训练的决心和争取继续留队服役多为国家做贡献的心愿,得到了与会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还与蒋某琪所在部队联系,通报其家庭的困难情况,希望部队关心蒋某琪的成长进步。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军地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现役军人亲属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泰州市检察机关主动摸排司法救助线索,针对被救助人系现役军人亲属和未成年人的实际,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为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两级检察院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救助协作,通过经济扶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方式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并定期进行回访,持续传递党和国家温暖。针对现役军人对案件处理的疑惑,军地检察机关又合力开展释法说理,有效消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确保司法救助真正“救”在点上,“助”在心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浙江沈某群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现役军人家属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送线索 检察长带案下访 社会救助和帮扶措施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沈某群,女,1969年12月出生,系张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程某某的妻子,现役军人家属。

程某某与张某某系邻里关系,2020年3月3日,二人因废弃砖头和其他建筑废料倾倒问题发生争执,张某某用锄头击打程某某腿部、头部,致程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5月6日,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1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报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8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仅支付小部分赔偿款,余款无力支付。

【救助过程】

2021年,根据金华市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于联合开展退役军人、军人家属司法救助专项行动方案,武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优先受理,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程某某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其妻子沈某群长年有病在身,父母均已年过八旬无劳动能力,长子程某卓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次子现年9岁在读小学。程某某因案死亡后,其父母及妻子沈某群以被告人量刑过低和民事赔偿未获全部履行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沈某群长子所在部队专门派人到当地帮助处理相关后事,但因涉及邻里纠纷、案情复杂等原因未能有效解决。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还关系到军人家属权益,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武义县人民检察院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沈某群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案下访,会同武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民政、教育等部门负责人在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接访沈某群,悉心进行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同时积极协调落实后续社会救助和帮扶措施:金华市、武义县两级信访部门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困难补助金,被救助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为其提供社会救助金,民政部门减免被害人的遗体冷藏、火化费用,教育部门减免沈某群次子的学费、餐费并为其提供心理辅导。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又多次到沈某群家中进行回访,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并给沈某群长子程某卓去信告知司法救助情况,让其安心服兵役为国家做贡献。程某卓致电退役军人事务局表示感谢,并将来信情况向其所在部队报告,部队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致信“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司法救助,帮助解决程某卓一家的实际困难,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让他能在部队全身心地投入练兵备战”。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十余名全国人大代表点赞该案是军地协作开展司法救助的典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现役军人家属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金华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军人家属和退役军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主动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收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后,优先受理并报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针对被救助人对原案处理不服的情况,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案下访,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积极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商定综合救助方案,从源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级检察院联动开展司法救助,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多部门协同开展社会救助,促进被救助人走出困境,保障军人家属合法权益,为现役军人安心履职创造条件,彰显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落实关爱军人家属责任的政治担当。

山东曹某迪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家属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送线索 社会救助建议函 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曹某迪,女,1995年1月出生;裴某康,男,2016年7月出生;裴某琦,男,2019年1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刘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裴某闯(退役军人)的妻子和未成年儿子。

2021年10月30日,刘某驾驶小客车载裴某闯与毋某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刘某、裴某闯受伤,后裴某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毋某军负次要责任,裴某闯无责任。2022年3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16日,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16日,定陶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中。

【救助过程】

2022年2月22日,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召开座谈会时,该局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核实:裴某闯生前自2012年12月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2014年12月退役后回乡务工,其务工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父母均为农民,无固定收入,经历丧子之痛后精神恍惚。案发后,裴某闯死亡,其家庭失去“顶梁柱”,其妻子曹某迪需赡养两位老人、抚养两个年幼的儿子,无法外出务工,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交通肇事主要责任人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亦受伤治疗,家庭经济状况差,无民事赔偿能力;交通肇事次要责任人毋某军家庭经济困难,亦无赔偿能力;二名责任人未给予裴某闯家属任何赔偿。涉案车辆均只购买了“交强险”,无其他商业保险。

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退役军人裴某闯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家庭失去“顶梁柱”,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其近亲属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急迫困难,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互通互促救助工作平台”“爱心妈妈”团队,对被救助人及裴某闯父母开展心理疏导、情绪安抚,消除其心理阴影。为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实际困难,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积极协调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定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曹某迪家庭发放困难帮扶救助金;二是定陶区民政局和当地镇政府将曹某迪母子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定陶区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曹某迪母子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定陶区乡村振兴局将曹某迪家庭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对象,享受即时帮扶政策;五是共青团定陶区委依托儿童关爱项目为裴某康、裴某琦装修“爱心小屋”,为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建立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救助+回访”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状况,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合力开展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对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移送的退役军人家属司法救助线索优先受理,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开展心理疏导。检察机关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救助帮扶协作,积极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家属困难帮扶救助金、低保、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以“我管”促相关部门“都管”,有力促进了退役军人家属摆脱困境,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困难群众、关爱退役军人家属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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