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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五)

发布时间: 2022-07-2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染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活污水治理  跨区划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从个案协作中探索建立信息联享、办案联动、平台联建、人才联训等全方位协作机制,推动跨界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共治。

【基本案情】

四川省遂宁市麻子滩水库位于长江二级支流琼江的上游,下游流经重庆市潼南区。2019年12月,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中兴镇污水处理厂生物转盘发生故障,致使进入厂内管网的生活污水在未达到处理标准的情况下,直排入麻子滩水库。排污口水体呈灰白色,气味恶臭刺鼻,水库内水体富营养化、含氧量下降,水中生物缺氧死亡,污染已严重危及到琼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2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收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潼南区院)移送的琼江水域受污染案件线索后,交给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居区院)办理。安居区院于2020年1月立案,通过现场调查、委托检测、走访群众、询问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后查明污染事实。经检测,排污口水体化学需氧量为64.9mg/L、氨氮为21.8mg/L、总磷为5.4mg/L,属超标排放,并查明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对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未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1月15日,安居区院向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中兴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区住建局积极履职整改,及时向安居区院回复整改情况。4月,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安居区院会同区住建局、中兴镇政府回访,确认污水处理厂设备故障已排除、运转正常,出水水质达标并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

安居区院、潼南区院、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区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签订《涪江、琼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意见》,两省(市)五院建立信息资源联享、司法办案联动、协作平台联建、人才培养联训“四联”协作模式,共同开展跨界河湖水污染治理、岸线乱占耕地林地清理、非法捕捞整治等专项监督活动。五院联合巡江11次,针对污水处理厂污水超标排放、岸线垃圾污染、非法捕捞、破坏岸线耕地林地等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2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投入资金2900余万元,进行污染整治,琼江涪江跨界河湖及岸线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与重庆市潼南区位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且跨省域江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结合部。两地检察机关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及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跨界河湖生态环境治理协作,从个案办理延伸至人员交流、类案监督、专项监督,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界河界湖水污染治理监督共同体,提升了监督合力和成效。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工业污染治理  系统治理  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砂石企业在长江流域河道两岸露天开采打砂,导致大量矿石及扬尘掉入长江流域河道,造成河道污染的问题,在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整改的同时,推动河道污染专项治理,切实保护水资源安全。

【基本案情】

麦架河系乌江二级支流,流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河道边建有贵阳神某有限公司马堰石灰岩矿石厂(以下简称矿石厂)。该厂在露天开采打砂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甚至直接使用大型机器跨河悬空操作,大量矿石及扬尘落入河中,污染了麦架河水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9月,因麦架河污染严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线索层转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院)办理。白云区院经初查于2020年4月1日立案,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和无人机航拍取证,查明矿石厂污染行为及对麦架河造成的污染情况。

2021年4月10日,白云区院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以下简称白云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并以点带面对矿山矿石行业系统排查治理。

白云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白云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麦架河河道污染整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责令企业整改。矿石厂投资约1000万元,对厂区范围以外河岸约20亩土地进行生态修复;对河道内的散落砂石进行清理,修建约236米隔离设施(围墙),防止生产厂区砂石进入河道;对原生产场地内生产设备及跨河道生产设备进行拆除;安装企业办公区域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河道两边的道路进行硬化;修建约4000平方米扬尘大棚、喷淋等防尘配套设施。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已通过专家验收,矿石厂露天开采污染麦架河河道水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为确保麦架河河道水体污染问题得到彻底根治,白云分局、区自然资源局还对辖区内8家矿石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业对未采取防尘、降尘等防护措施,露天开采打砂,扬尘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效推进河道污染专项治理。

5月8日,白云区院召开矿石厂露天采矿污染麦架河河道水体案办案效果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白云分局以及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到会听证。会上听证员充分肯定了此案的办案效果,一致认可麦架河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为巩固办案成效,白云区院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与白云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定期巡河机制,持续跟进监督麦架河水域的保护和综合治理。

【典型意义】

河流水系旁矿石矿山企业造成的工业污染往往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多是全行业共同的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在治理水系污染中,以点带面的对整个行业进行督促整改,促进系统化治理;在案件整改后及时进行公开听证,提高社会公信力;依托“河长+检察长”协同职能部门建立长效巡河机制,巩固整改成效,保障河流水系得到持续长效综合保护。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危险废物污染  认罪认罚认赔

【要旨】

针对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做好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违法行为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2月,张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浙江海宁某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产生的工业废酸5100余吨,交由未取得处置废酸资质的江西峡江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江某贸易公司)非法处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平伙同他人用石灰简单中和上述废酸后,直接排出厂区向赣江重要支流沂江和周边农田排放,造成农田土壤严重污染,并导致沂江河内的鱼和养殖的小龙虾大面积死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干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沂江河东湖桥污染线索,遂与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同步进行沟通协商。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展调查,及时将留存在峡江某贸易公司内的污泥296.1吨、废液20.5吨就地集中封存,并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干县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开展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工作。经鉴定,该废液具有腐蚀性、危险性,其所含氟化物、铅、砷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本案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2423万元、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30.9万元、受损河段环境修复费29万元、峡江某贸易公司内剩余的废渣、废液处置费190.3万元,合计2673.4万元。

因江西省吉安市辖区内涉赣江流域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为峡江县人民法院,新干县院将刑事案件移送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峡江县院)审查起诉。根据《吉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干县院主动联系并督促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同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经多次磋商,2021年8月17日,张某某配偶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代理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承担渔业资源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等共计2682.4万元。10月26日,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峡江县院向峡江县人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量刑调整为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目前生态环境修复款等费用已全部缴纳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配合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作用,及时将履职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线索通报相关行政机关,以督促支持磋商的方式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一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及时帮助解决磋商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探索将涉刑违法行为人生态修复情况作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实现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相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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