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
监督重点案件质量评查
——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凸现监督刚性
【关键词】
案件质量评查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刚性监督 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陆续注册了五个QQ号码,在其家中或办公室通过QQ冒充学生的班主任或者英语老师,以健康调查、心理测试为由,要求5名儿童通过视频裸露胸部及其他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等方式进行猥亵。2018年1月,湖南省某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经该县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同年8月,县检察院以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情况】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六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部分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评查过程中,评查组发现湖南省某县一件被判处免刑的刘某某猥亵儿童案量刑畸轻、当地检察机关应当抗诉而未抗诉的情况。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评查活动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评查案件,与评查人员交叉互评、共同讨论。人民监督员在讨论过程中,也认为该案属于应当抗诉而未抗诉,应该予以纠正。评查组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将意见由省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转给案件承办单位的上一级检察院某市检察院,并进行跟踪督办。某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案经法院再审、二审,最终被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监督意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价值的保障。《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在于人民参与,基本属性是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能否实现,而监督作用的实现在于被监督的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
二是“真接受”监督意见才能激发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的积极性。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发挥人民监督员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及时指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只有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才能更好地凸显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和实质性,才能让人民监督员真正认识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是“花瓶”、不是“摆设”,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是“走过场”,从而有更多的获得感,激发其真监督、真建言的积极性。也只有真接受监督意见,才能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助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价值。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
监督监狱交叉巡回检察
——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推动巡回检察履职办案规范化
【关键词】
刑事执行检察 交叉巡回检察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全程参与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跨市交叉巡回检察工作,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为主要力量组成第二巡回检察组,对宁夏某监狱及派驻监狱检察室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巡回检察,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全程监督。共发现执行机关问题19个,派驻检察室问题14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线索2件。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对部分罪犯提请减刑时区分原案案情做进一步实质性审查等3条合理性建议得到巡回检察组采纳。在与监狱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下,巡回检察组召开会议向监狱及派驻检察室反馈了意见,同时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移交证据材料。该院充分履行职责,依法监督整改问题,将巡回检察转化成促进监狱改进、提升工作的实践成果。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为增强此次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巡回检察组在巡回检察方案制定阶段便拟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方案印发后,经巡回检察组申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一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对交叉巡回检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巡前动员和培训,听取了巡回检察方案,了解了当前监狱检察方式变革的背景以及巡回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方式内容,发表了相关工作具体分工落实的建议。在工作开展中,人民监督员与检察组同行同进,监督检察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使检察组牢牢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在跨地区办案中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监督履职纪律要求,保证了巡回检察的公开、透明。
在与巡回检察组同步参与对某监狱实地检察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会同巡回检察组人员,通过查阅执行档案、工作台账、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听取监狱汇报,进入监狱巡控室巡视,参加联席会议和座谈会进行发言讨论等方式全方位参与其中。在查看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卷时,人民监督员听取了巡回检察组对当前减刑、假释工作流程和审查方式的介绍,提出了对部分罪犯提请减刑时区分原案案情做进一步实质性审查等3条合理性建议并得到巡回检察组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信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是新时代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表现,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监狱巡回检察进行监督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检察权的重要手段。《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出台后,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巡回检察,对创新巡回检察方式方法,用实、用足、用好外部监督力量,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在人民监督、人民认可、人民拥护下公平、公正、公开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监狱巡回检察工作透明度。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监狱检察方式方法,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使得以往派驻检察产生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懒”、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在巡回检察中,邀请来自各行各业,对监狱以及监狱检察工作比较陌生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在很大程度上使巡回检察司法办案更接地气,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公众熟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提升巡回检察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透明度。
三是推动巡回检察履职办案规范化。刑事执行工作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人民监督员+巡回检察”模式,是对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履职办案的一次“体检”,通过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既能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问题予以监督,又能强化检察人员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观念,保证巡回检察组严格遵守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精益求精、严谨细致地开展工作,采取稳妥有效的方式方法与监管单位积极沟通,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和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加注重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整改问题,有效提高巡回检察质效,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
监督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以检察机关“真欢迎”“真接受”保障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
【关键词】
拟不起诉 公开听证 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 采纳情况告知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9日,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梅子山地下通道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后,邹某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以曾用名孙某某的身份信息接受处理,后被公安民警识破。经鉴定,邹某血液乙醇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同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以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该案于2021年10月28日组织检察听证,承办检察官在全面介绍案情和法律依据,提出拟对邹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的同时,将本案需要听证的焦点敏感问题告知听证员,即邹某被查获后以曾用名孙某某的身份信息接受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受邀参会,在认真查阅案件审查报告,仔细听取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并对侦查人员和邹某询问了解后,提出邹某被查获后,使用已被公安机关注销的孙某某身份信息接受处理,后被公安民警识破,该情节较为恶劣,意在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提起公诉。在场的另外两名听证员也表示赞成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
监督结果。该院案件管理部门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纳入台账管理,及时转送案件承办部门并进行跟踪督办。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对邹某隐瞒真实身份的事实再次进行审查,咨询相关专家,进行类案检索,最终确认邹某被查获后隐瞒真实身份,使用已被公安机关注销的孙某某身份信息接受处理的行为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1月1日,该案被起诉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11月19日,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对邹某作出有罪判决。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人民监督员告知了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和法院判决结果,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充分肯定。该院还以此为契机,形成了规范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工作的检委会会议纪要,对统一办案尺度、加强审查把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等作出细化要求,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加精准适用。
【典型意义】
一是在精细化上下功夫,使外部监督底色更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属性,为保障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精细组织监督活动,以过程有序保障监督有力。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组织监督活动前,协调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确定人民监督员,提前与人民监督员沟通听证事项并提供案件审查报告;在组织监督活动过程中,充分保障了人民监督员查阅材料、听取介绍、现场提问、独立发表监督意见等权利,使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全面监督检察听证工作,增强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参与感,确保了外部监督机制落地落实。
二是在实质化上下功夫,使检察公信亮色更显。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专项监督转型到全面监督的重要成果,也是增强办案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如何处理,事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能否实现,事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价值,更事关检察公信力。本案中,检察机关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主动向人民监督员汇报办案中的焦点敏感问题。在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审查,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最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作出了起诉决定并且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检察机关认真对待、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实打实兑现了真诚接受外部监督的庄严承诺,也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切实提升了检察公信力。
三是在闭环化上下功夫,使为民司法成色更足。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群众所思所盼的内在要求。人民监督员来自于人民群众,他们在履职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代表了人民群众内心朴素的正义感和价值观,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检察机关应当听得到、办得好,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严丝合缝地抓好了受理、流转、办理、反馈等工作,形成了管理闭环,完善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吸纳转化机制,实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察办案的互为反哺,推动了检察办案更加关注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利。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
监督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
——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改变拟处理决定保障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
【关键词】
拟不起诉 公开听证 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 实质监督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拟给侄女转学,通过朋友认识中间人杨某、徐某,后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转学手续,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6000元(实际得到12500元,另有3500元被杨某、徐某分得)、香烟一条(价值18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后逃匿。张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1年1月20日报案,公安机关1月23日立案。1月26日李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6400元。4月6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以能给他人帮忙办理转学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诈骗金额较小,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三天内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拟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4月30日,本案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听证中,李某某称曾委托第三人办理转学事宜,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后来自己与委托人失去联系,故将钱用于自己消费。人民监督员在提问环节进行了询问。
人民监督员问:李某某的辩解,是否影响本案的定性,辩解情况是否属实?
承办检察官答:李某某辩解称自己委托“老杨”办理转学,但并没有提供“老杨”的任何线索,且按照李某某供述,“老杨”仅为一个司机,与自己也仅一面之缘,将办理转学这种事情委托与自己不相熟的人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李某某收到被害人的钱后也并未给“老杨”,而是自己花销。因此,对于李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解释后李某某表示自己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提出辩解意见。
听证最后,一名人民监督员发表了应当对李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认为:本案除了考虑诈骗金额、认罪认罚等情节外,也应充分考虑教育领域通过熟人关系办理招生招录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该案委托所谓熟人办理转学,是一种不正之风,建议检察机关再次考虑案情的特殊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听证结束后,承办部门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认真讨论后,拟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办检察官将拟起诉意见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均同意采纳人民监督员提起公诉的意见。2021年5月6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经法院审理,采纳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发挥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本案中,在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将人民监督员意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并层报检察长决定,最终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让人民监督员敢于监督、愿说“真话”,切实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发挥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进行实质监督的作用,避免了监督“表面化”“程序化”,克服了监督“附和式”“点头式”,切实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透明、公正办理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作用。
二是坚决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促使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本案中,检察机关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准确把握监督方式多样性、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途径的要求,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融入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积极主动邀请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司法办案活动,让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成为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检察公信、增进检民互动的有力保障,切实发挥出人民监督员“第三只眼”的作用,促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高效运行。
三是坚持“应邀请必邀请”“能邀请尽邀请”,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坚持“应邀请尽邀请”。同时,对其他“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检察办案活动,做到“能邀请尽邀请”,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彰显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决心,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