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务公开 > 案件信息

【以案说法】物业员工骗业主 法律利剑斩“黑手”

发布时间: 2025-06-16

“物业经理电话通知我说我家的物业费没有交,现在缴物业费可以优惠,还能减免停车费、暖气费,我想着正好有优惠可以少交点,我就在微信上给他交了。”被害人说道。

案情回顾

牛某于2023年应聘到宝鸡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管理小区物业日常工作。后牛某为归还个人网贷及支付日常高消费,便利用职务便利,向业主编造减免物业费、取暖费、停车费等虚假理由,私自收取该小区50多名业主所缴纳的20余万元物业费,并将其占为己用。近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 业主需提高防范意识:物业费用缴纳应通过正规渠道,要求开具加盖公章的票据,切勿轻信个人口头承诺或私下转账;对“特殊优惠”“领导关系”等说辞保持警惕,及时向物业公司核实。 

2. 物业员工严守法律底线: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明确职务行为边界,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侵占业主财物。任何以“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 

3. 企业应落实管理责任:物业公司需加强对员工的法治教育及日常监督,完善收费流程公开机制,定期核查财务账目,避免因管理疏漏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既是法律严惩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也为物业行业规范管理敲响警钟。检察机关将持续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基层治理,通过法律监督、行业自律、群众监督形成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