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烟草属于专营、专卖品,未经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生产和销售活动,卖假烟违法,未经许可卖真烟,同样违法!
案情回顾
宝鸡男子岳某因非法经营案引发关注。岳某通过正规渠道,在未取得国家特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多家商铺批量收购香烟进行二次转售。烟草监管机构现场稽查,在涉案场所查扣包括“好猫”“泰山”等知名品牌在内的卷烟制品1530余条,经评估总价值达24.3万元。值得注意的是,陕西省烟草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涉案产品均为正规厂家生产。近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50元。
检察官说法
各位市民,我国对涉及民生安全的重要商品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例如食用盐、烟草制品、珍稀中药材等。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国家授权机构许可而从事上述商品经营,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要特别提醒经营者三点:第一,特许经营资质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而是开展经营的前置条件。第二,网络销售同样受专卖法规约束,切不可心存侥幸。第三,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计,职业积累可能因一次违法经营毁于一旦。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三无烟草制品不仅存在健康隐患,更可能成为违法链条的参与者。建议大家认准专卖标识,索要正规发票,如发现可疑销售点请及时拨打12313举报。法律既是约束也是保护,让我们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急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