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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吃完减肥药没掉一斤肉?!一查,更气人的还是...

发布时间: 2020-09-24

    众所周知,很多人在减肥途中,管不住嘴,迈不开腿,于是部分人便寄希望于各种减肥产品。

  “店主亲身试验有效” 

  “效果惊人,多人抢购” 

  “手慢就买不到了” 

  几句广告词,再配几张高大上的图片,通过朋友圈天天狂轰滥炸,信息公开的朋友圈,使购买朋友圈产品的人越发信任!不料,这也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 

  案件速递  

  “本月不减肥,下月徒伤悲” 

  孙某某通过朋友间的交流,了解到他们对减肥产品的需求,发现了减肥药的商机,决定自己制作销售减肥产品。 

  孙某某有此想法后,在网络上联系了减肥产品的卖家,购买了具有减肥功效的胶囊,又在淘宝上购买了纸盒、干燥剂、防伪标签、茶绿色塑料瓶等包装材料,自己动手,制成名为“溶脂胶囊”的减肥胶囊成品。 

  在明知其产品是假药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对“溶脂胶囊”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并在2019年6月至9月期间,通过快递向买家发货。 

  2019年8月,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孙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在其租住处查扣大量未出售的“溶脂胶囊”,经查,孙某某共制作300盒正装,50袋试用装,除监管机关查处的172盒正装外,其他全部售出,获利约2万元。 

  后经权威部门检测,孙某某所售“溶脂胶囊”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禁药西布曲明! 

  受害人纷纷反映,出现食欲不振、心慌气短、头晕脱发等情况,身上的肉一斤没少,还吃到了有害的药品,真是减了个寂寞(什么肉都没减掉)…… 

  目前,孙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未央检察提醒广大爱美人士  

  苗条诚可贵,健康价更高 

  不要轻信广告 

  少吃多运动,管住嘴,迈开腿 

  网购减肥产品时应当注意查验 

  发现有可疑成分或食用后 

  产生不良反应的 

  应立即停止服用,并及时报案 

  ​​​​(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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