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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青春期的“爱情协议”

发布时间: 2020-04-29

    高中生偷尝禁果,被女友的父母抓个正着,女同学父母殴打男同学后逼迫其交三万元保证金,否则,就报警告男同学强奸,被迫写下保证协议的男同学自杀未果,男同学父母一怒之下将女同学父母告上法庭,那男同学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开庭的当天,女同学父亲在法庭上情绪非常激动,他说当看到男同学和女儿相拥睡在一张床上时,非常气愤。虽然他打了男同学,可是并没有到公安局揭发强奸事实,已经是网开一面了。保证金协议是男同学自愿签订的,两万元钱也是男同学自愿交的,所以他们没有威逼过男同学。这个保证金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女儿遭遇了如此奇耻大辱,还要退钱给男同学的父母,那是坚决不同意的。 

  在律师的帮助下,男同学的父亲给法庭提供了男同学的身份证,证明其儿子只有十六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到十八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做出的与其年龄、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必须经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必须通过他们的父母同意。男同学的父母从未认可过这所谓的赎身协议。所以女同学家必须返还被要走的三万元钱,那男同学父亲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这里需要知道一个法律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本案当中男同学只有十六岁,属于未成年人,男同学的父母在得知此事后,当即表示不认可这份保证金协议,所以保证金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法院判令,女同学父亲应该返还三万元保证金。 

  检察官有话说: 

  一对小恋人的一时冲动,使他们承受了这个年龄不该承受的经历,青春期懵懂爱恋,是一件正常的事情,父母在遇到类似事情,不应该一味地打压,抵抗。而是应该给他们正确的引导和心理保护。 

来源:陕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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