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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讲评 · 教育整顿】检察官 “找差距、谈不足、促提升”专题活动 第六期

发布时间: 2021-05-27

渭滨检察院新一期检察官“找差距、谈不足、促提升”专题活动如期开展。此次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员额检察官李红杰同志为大家分享自己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

  20059月,两名歹徒入室抢劫并残忍杀害被害人家中三人,这起恶性抢劫杀人案迅速引起轩然大波。勘察现场发现,除三名被害人血迹外,另有两种不明血迹及一枚血指纹,被害人皮包里有张从证券公司取出6000元现金的凭证,但取出的现金及一部小灵通不翼而飞。随即公安机关以证券公司为起点,被害人家为终点,通过监控视频锁定了被害人身后尾随的两名可疑男子,然而视频清晰度不高,无法确定被害人身份。直到十年后,2015年全国违法人员指纹库联网,通过指纹自动识别比对,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才,李某才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并对当年案件保持沉默,更不愿交代同伙姓名。在社会舆论和办案期限的双重压力下,检察院只好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且民怨沸腾,法检两院存在意见分歧,公、检、法多次召开“大三长”会议分析研判,最终确定引导公安机关将追捕同案犯作为案件办理突破重点,直到2017年底,案件第二被告李某强落网,交代了伙同李某才入室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案件经审判,二人皆被判处死刑。

李红杰说,我们都很清楚,案件定罪的前提是证据确实充分。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这起案件处理上,早期移送法院起诉时案件证据事实上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做到排除主观推断、舆论等的影响。带给我的启发就是作为公诉人不能一叶障目,要跳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进行独立的判断,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反复进行衡量,做好“回头望”,让支撑自由心证的证据更加完整,详实,有说服力。

检察官点评

  钟涛:这起案件的办理,告诉了我们,面对不完美不完整的证据现状,司法工作者应当加强对证据的总结分析,努力寻找现存证据和推定事实之间的矛盾,排除合理性怀疑,建立起来对于案件事实充分的内心确信。同时,李专委所提到的一审法官对于案件证据的理解和判断、法官对于自己心证过程的描述非常清晰,让人佩服。这个也提醒我们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的同时,也要勇敢形成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独立判断,不为情绪和其他案外因素所左右,勇气和坚持或许才是司法官最重要的品质。

  高爽:证据学在大学法学教育中是一门独立学科,因为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都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所以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便显得特别重要。作为一名检察官,审查证据是一项基本技能,怎样判断自己对证据的敏感度和准确性,是法律人一生的功课。

  王昭:越是重大案件越是要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慎的把关,证据的综合应用不仅要说明案发全部过程,还应当指向唯一的结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对于案件事实的任何细节的怀疑,都值得付出千百倍的努力去寻找新的线索,追寻法律事实的真相。只有这样才能对当事人定罪量刑做出公正的判断。

检察长点评

  今天李专委分享自己办理的这起案件,让我想到了法学实务当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这个经典命题。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要为法官的坚持和勇气点赞,也要为坚守一线追寻证据的公安机关点赞,“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总有将触犯法律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一天。说回案件证据审查,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在座的每位都烂熟于心,但在实务运用的过程中不能理想化,完美化,有些案件确实是存在先天的证据缺失,公诉人要做的,是将现有证据的功能与作用发挥到最大,运用各种手段提高现有证据的说服力,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也是我们能力的核心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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