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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4-23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本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一)用纸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幅面及版心尺寸

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版面规格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四)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五)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六)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七)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版心内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一)版头

1.份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如“000001”。一般用3号黑体字。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秘密★1年”、“机密★10年”、“绝密★30年”等。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紧急公文应当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可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或者按规范顺序排列;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发文机关标志字号根据联署机关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使用3号放松体,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如“太检字〔2012〕1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县院机关内设机构之间行文原则上不编号。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与发文字号平行编排;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两个姓名之间空一字,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应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二)主体

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确需使用,可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如“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2.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有多个主送机关的,一般用逗号或顿号隔开。如“市院,县委:”。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从左至右横排,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中断回行。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如公文结构层次只有两层,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以用“(一)”,也可以用“1.”。

4.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如:“2012年7月1日”。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6.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签名章用红色。

7.印章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8.附件:公文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三)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间一般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除将“抄送”两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由于新国标规定公文双面印刷,版记一定在偶数页,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四)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如“- 1 -”;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三、公文表格、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

(一)公文表格用法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装订在封三前,不得装订在公文最后一页(封四)上。

(二)公文标点符号用法

公文中标点符号用法应符合GB/T 15834相关规定。

(三)公文计量单位用法

公文中计量单位用法应符合GB3100、GB3101和GB3102(所有部分)相关规定。

(四)公文数字用法

公文中数字用法应符合GB/T 15835相关规定。

四、公文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

1.发文机关标志为《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居中排布,其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2.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3.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3.6mm)。

4.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5.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6.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7.首页不显示页码。

8.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二)纪要格式

1.纪要具体标志为《中共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2.纪要标志下空1行居中编排纪要编号“〔20×× 〕第×次”,一般用3号黑体字。

3.纪要编号下空1行编排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居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

4.在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下印1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5.分隔线下空2行编排正文。

6.一般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注时间、地点、出席、缺席、列席、记录等具体内容,用3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会议时间、地点及出席、缺席、列席、记录人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每一项内容均另起一行。

7.纪要不加盖印章。

8.纪要的特殊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五、主要公文版式及适用

(一)《中共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文件》

1.适用于党组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任免干部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重要请示、报告、决定等文件送办公室审核,干部任免由政工科审核;送分管党组成员审阅后报党组书记签发。

3.承办部门送办公室编发文字号,印制并加盖党组印后,分别按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发送。

发文字号为:

太检党请〔20××〕×号

太检党组字〔20××〕×号

4.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内容具体情况决定。

5.由承办部门将公文签发原件、2份印制件送办公室备存、 归档。

(二)《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文件》

1.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安排重要工作,下发全局性的重要决定、通知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送办公室审核;业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法律适用的公文,须另送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3.公文由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检察长签发。

4.承办部门送办公室编发文字号,印制并加盖院印后,分别按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发送。

发文字号为:太检发〔20××〕×号

5.公文发送范围

主送:各内设机构。

抄送:市检察院,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调研员;

本院人民监督员。

(可根据公文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6.由承办部门将公文签发原件、2份印制件送办公室备存、 归档。

(三)《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1.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下发通知、通报,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涉及综合业务的送办公室审核;业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法律适用的公文,须另送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

3.由承办部门送分管院领导签发;需要检察长签发的,由分管院领导批送。

4.承办部门送办公室编发文字号,印制并加盖院印后,分别按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发送。

5.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6.由承办部门将公文签发原件、2份印制件送办公室备存、 归档。

(四)《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信函

1.适用于本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其他内设机构行文,就主管工作向市检察院对口部门,向外单位相关部门行文等。

2.由公文承办人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3.各内设机构编发文字号,印制并加盖内设机构印后,分别按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发送。

4.公文发送范围

根据公文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5.由内设机构归档,同时将1份印制件送办公室备查。

(五)《中共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1.由会议记录人起草,承办会议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2.由承办部门编发文字号,印制并发送。

发文字号为:〔20××〕第×次

3.根据各类会议纪要的具体情况确定发文范围。

4.由承办部门在年底将会议记录和2份印制件送办公室备存、归档。

六、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三)县院可以向市检察院以及其他同级机关行文。

(四)县院内设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对县院其他部门行文;

(五)县院内设机构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七、附则

(一)诉讼文书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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