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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职务侵占”不可为,莫使民事变刑事

发布时间: 2025-11-28
  基本案情

近日,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党某是某售楼部销售经理。2023年8月份,党某收取了客户缴纳的购房定金,未向公司上交。2024年2月党某离职时,因不满意公司的解除劳动协议,将定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公司。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职务侵占罪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职工遇到劳动争议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做了如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当大家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当走极端路线,更不应当侵占公司的财产,始终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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